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日前,浙江省物价局、电力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租户分表电量向租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价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而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仍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电力用户,转供电主体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电价措施,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来源:杭州日报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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