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提出,各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有8类: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哄抬、操控租金,恶意炒作租金上涨、制造市场恐慌;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利用金融机构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以隐瞒、欺骗等方式诱导承租人签订租房贷款合同;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擅自改造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采用由市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合同必须参照示范文本,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相对人权利,加重相对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街(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各租赁企业应主动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发布房源、录入合同和登记备案。
此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应严守法律底线,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与违法违规的租赁企业开展类似“租房贷”业务合作,不得以不实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接受与其风险认知不相符合的服务。
来源:安徽网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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