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商务规字〔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上述《通知》规定,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这意味着,以上这些居住配套商业设施频繁“变脸”的门槛提高。
超市发总裁王增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社区商业尤其是老社区配套设施经常会出现变更,例如服装店、银行网点甚至快捷酒店,尤其是随着疏解腾退工作的进行,更要保障居民的生活服务配套,现在直接规定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性质和范围,就更容易从整体上规划统筹社区商业各个业态。
除了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办理,转让流程也需要先提交商务委。《通知》规定,凡是房屋规划用途标注为“商业配套”、“其他商业服务”等,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转让前均需要到所在区商务委进行批准。如果是新建配套设施,那么这些设施只作现售。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前,需经房屋所在地区商务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出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同意函”。开发建设单位凭同意函,到区住房行政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是存量配套设施转让,已销售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再次上市出售时,需在双方交易前,由产权方到所在区商务委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在此之前,转让产权只需要去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即可,而上述部门并不对所转让的商业设施作出规定或者要求。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wangdc
上一篇: 前三季度西安土地出让金同比增37%
下一篇: 三季度北京甲级写字楼市场空置率小幅上升 租金环比上涨
版权所有@成都写字楼门户网- 天府写字楼网 Copyright(C) www.028hzcbd.com All Rights Reserved全国统一免费服务热线:400-028-8682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周末及节假日值班热线:18080808351 /13183836117 虚假信息举报:028-85108223 邮箱:178382243@qq.com 备案号:蜀ICP备12019888号
成都网站建设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