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是指在深圳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规定,共有4类总部企业可享受专项支持政策,包括:
(一)在深圳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深圳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深圳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深圳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深圳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其中,符合上述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特别重大企业落户奖励可另行约定。连续3年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此外,在深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还能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来源:深圳商报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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