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生态补偿的原则。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房地产项目;开山采石;新建、改建、扩建集中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和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和落地安葬形式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新建小水电站。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禁止建设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违反相关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内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文旅、宗教、住建部门应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宗教寺庙、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制定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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