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对于金融业务方面,应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并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对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意见》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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