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对在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此外,对超过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项目,确需延长预售许可期限的,开发企业应与所有已购房人签订《延期交房协议》后,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明确,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证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从原有只能办理一次预售许可,调整为可办理两次,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可售仓储、车位等部分可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时,应一次性申报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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