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意见 四种路径为产业用地“扩容”

来源:房讯网 时间:2019-01-09 点击次数:1172次 作者:成都写字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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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8日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正式发布《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产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石,土地资源是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扶持实体经济发展,1月8日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正式发布《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管理规定》对深圳产业用地容积及容积率的调整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管理规定》提出,为充分满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用地差别化的建设需求,产业用地容积及容积率调整可通过新建、扩建、拆建及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实施;同时,为防止产业空心化和房地产化,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产业用地容积可通过多路径调整

  为保障产业发展空间,《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产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同时,用地的范围涵盖了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置等各种类型的产业用地。

  为更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依据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产业用地容积可通过多路径调整。一是利用已批未建产业用地进行建设,以及部分建成、已建成产业用地利用空地进行建设;二是对现有厂房及配套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三是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构)筑物后建设;四是综合运用新建、扩建、拆建三种方式组合实施。

  《管理规定》明确,产业用地容积调整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节约集约用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自用为主四项原则。此外,容积调整不得改变不拆除且已完成规划验收或已登记的建(构)筑物用途。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扩建、改建的,不得对原有结构安全、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建(构)筑物拆除应以栋为基本单元,且不影响剩余建(构)筑物质量和结构安全。

  需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

  为保障规划实施,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管理规定》规定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需结合城市规划要求,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

  贡献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统一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要求,具体以新增建筑面积的15%为基准。产业用地容积调整应先无偿移交法定规划确定或经规划研究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超过贡献基准建筑面积折算的土地面积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作为转移容积转移至剩余土地;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足贡献基准建筑面积折算的土地面积的,需补足至贡献基准。

  此外,《管理规定》给予权利人选择权,提出可通过移交土地、建筑物或二者的组合进行贡献。移交的建筑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权利人还可选择按规定缴交地价后自行持有。

  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为确保产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后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发展,防止产业空心化和房地产化,《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因司法裁定需转移过户的,转移后的产权限制条件维持不变。

  此外,权利人还需严格按照与产业部门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发利用土地。

  地价缴纳方面,《管理规定》提出,产业用地容积调整的,按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其中,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情形中不得转让的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物业用房、配电用房等)不计收地价,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面积产权归政府、不计收地价。

  来源:深圳商报

编 辑:che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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