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签字人疑云:谁动了我的别墅?

来源: 时间:2018-12-03 点击次数:1261次 作者:成都写字楼网

拿着签有亲妹妹周蓉名字的委托书与公证书,周文在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了140万的抵押贷款,但因无钱还债,被抵押的别墅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

然而在长期驻日本工作的周蓉眼中,这套约230平米大别墅却消失得莫名其妙,“抵押没办过,贷款没拿过,委托书没签过,公证处没去过,我从来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过字。”

谁动了自己的别墅?谁才是这些文件真正的签字人?谁又来赔偿损失?周蓉带着疑问找到了公证处。

时隔1年回国,亲哥告诉她,房子没了

2018年年初,周蓉时隔一年多从日本回国,准备回家与家人一起共度春节。此前,周蓉一家人都居住在位于华阳的绿水康城联排别墅中,这套房产是在2002年买入的,登记在周蓉一个人名下,由于她长期在日本工作,便留给了父母和哥哥居住。

周蓉没有预料到,她会遭遇晴天霹雳:“刚下飞机接到我之后,我哥周文就告诉我别墅没了,现在全家人在租房子居住。”周蓉讲述第一次得知房子已经被处理时的情形,“怎么处理得掉呢?我又没签字又没回国。”她百思不得其解。

周蓉说,直到回到租来的房子后,哥哥周文才向她坦白实情。“他告诉我,前些年为了炒股,偷偷拿了我放在储藏室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去银行办了抵押贷款。后来还不起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房子就被法院拍卖了。”周蓉表示,“我做梦都没想到他能干出这种事儿!”

据周蓉出具的一套盖有“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业务专用章(2)”的材料显示,她于2002年7月16日在绿水康城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27.6平方米的别墅,且已于2003年10月17日缴纳完契税。

据双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某支行与周蓉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据已经生效的执行证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3日,买受人马某以209.04万元拍得该房产。

没贷款没签字,房子如何被抵押拍卖?

因长期在日本工作,周蓉回国的时间并不多,“我就把身份证和房产证都放在了家里,可谁知道会发生这种事?”

周蓉的疑问有很多,“要贷款,应该要有我的视频、签字和押印;要办委托公证,也要本人亲自去办理,跟我亲自核实才行;法院拍卖也从来没有联系过我。想联系我难道联系不上吗?但谁都没有找过我。就好像这个房子不是我的。”

周蓉在一名律师的建议之下,前往双流区人民法院调出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在查阅材料后,周蓉发现了两份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1年12月出具的公证书。其中一份是声明公证,载明声明人“周蓉”欲向银行贷款,郑重声明其无配偶,至今未婚。另一份为委托公证,记载内容为委托人“周蓉”至今未婚,现因事务繁忙,特委托周文作为代理人,到银行办理位于绿水康城某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除此之外,委托书上还载明,周文可以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但周蓉对这两份公证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我从来没有委托过周文,这是我哥专门做的一套委托贷款假材料,文件上的签字都是假的,我本人从来没有去过公证处!”为了证实在委托公证办理期间她没有回国,周蓉记者出示了她的护照。她目前使用的是一本于2011年11月25日在东京驻日大使馆领事部换发的护照,上面记载她自换发新护照开始,第一次离开日本的时间是2012年2月6日。

谁才是真正的签字人?

周文直接表示一切都是自己背着妹妹操作的,周蓉确实不知情,“办公证的时候,是我在路边花500块找人帮着办的,找了个很像的人替代我妹。”在他的描述中,2011年最先开始想出这个主意时,只是需要用钱想暂时挪用,没想到搞出这么大的事。

由于事情发生在2011年,周文称自己早就没有了当时冒名顶替人的联系方式。而周蓉只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在周蓉看来,自己的房子被变卖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的疏漏。“谁也没有来跟我验证,如果能发现周文做了假,这一切事情不就没有了吗?”

2018年11月15日,周蓉向蜀都公证处提交了公证复查申请书,申请调阅当年办理相关公证事宜的档案,并撤销委托公证。11月28日,周蓉通过当时办理公证的照片资料存档,见到了2011年在公证处签字捺印的“周蓉”。“这是假的我!”周蓉展示档案照片,照片中的女子穿着羽绒服,梳着马尾,看上去与身份证上的周蓉年龄相仿。

当天,蜀都公证处也与周文进行了核实,确认委托和声明公证是否是在其取得证件资料后,找人冒充顶替申办骗取。28日下午,鉴于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周蓉与蜀都公证处一同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公证处

在程序上已尽到审查义务

29日下午4时,蜀都公证处该公证案件的复查委员陈某与樊某说,在2011年时,由于没有科学技术手段的辅助,公证员主要依靠人眼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真假、对证件照片与当事人进行对比,“当时前来办理公证的‘周蓉’和身份证上的照片很像。”直到2017年相关科学技术比较成熟之后,蜀都公证处就立即引入使用了IDC系统(人证识别)。

“该案发生在2011年,公证员承办该公证时,收集了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还当场拍摄了‘周蓉’签字捺印的照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樊某表示,“现目前了解到,该案中的受托人系周蓉的哥哥,由于尚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公证非周蓉亲自申办,我们也会配合当事人向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如确系他人申办公证,则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同时由于涉案房屋金额巨大,我们已经同周蓉一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陈某表示,在每年几万起的公证中,公证员发现的涉及假人、假证件的公证案件就有几百件,“对于公证机构来说,信誉和公信力是最重要的,公证处会全力配合调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至于公证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两位复查委员表示,时隔7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一切要等公安机关的调查才能明晰。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公证机构一定会按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履行应尽的责任,绝不逃避。

■律师说法

公证处是否担责

要看是否尽到了充分审查义务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政认为,公证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在办理公证时是否尽到专业、严谨的审查职责,这需要公证处自行举证在办理公证时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如能够证明公证处有明显过错,如身份证照片和本人有明显差别等,公证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房屋已经被拍卖,后面的买受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很难直接拿回房屋,周文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如果已经涉嫌犯罪,要追究周文的责任,公证处在其中应该承担多大的过错责任比例也需要进一步厘清。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学表示,基于具有较高证明力和社会公信力的公证书,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是善意相对人,如确实存在盗用他人证件办理公证的情况,追究哥哥周文的责任没有疑问。但公证处核查的身份证和房产均为原件,相当于也是受骗方,但能不能追究公证处的责任尚且存在争议。如果是兄妹存在串通或在达成合意后反悔的情况,但若只涉及在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涉及骗取公证处钱财,也不涉及责任的承担。

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连金认为,如果公证机关确实存在未经审查确认,导致公证错误的情况,那么公证处肯定要承担责任。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如在人未到现场即为其办理相关公证等违反公证程序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是合谋或同意后又反悔,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要承担行政上的责任,但还不涉及刑事方面的责任。但如果给公证机关带来损失,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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